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189号
原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鹿翔商务中心14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957698317(1/1)。
法定代表人:胡建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新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