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路358号一楼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9576983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