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路358号一楼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9576983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