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8950号
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阳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慈,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亚,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盈慧,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慈、陈诺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盈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费合计424197.21元及利息(以424197.21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佛山市南海区*工程(五标段)项目的总承包方。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GYBJ16智能全钢模块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对*工程(五标段)项目的17、18#楼2栋楼GYBJ16智能全钢模块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进行分包施工,合同暂定总价(含税)1352989元(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期均为8个月,工期计算每栋楼从第一材料进场算起到甲方书面通知拆除之日后20天截止(甲方必须安排塔吊全力配合,提供合理场地给乙方),如果由于甲方延迟确认结算单,增加的延期费全部由甲方承担,超期按照每栋楼合同总额除以约定工期天数折合到每天×80%计算,精确到天。
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增加19、20#楼、21、22#楼4栋楼的专业分包事宜,合同暂定总价(含税)2705978元(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了进场时间。
原告已在工期内完成了全部爬架工程的施工,并于2020年4月19日,将全部爬架拆除完成。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将《项目最终结算确认表17#楼》《项目最终结算确认表18#楼》、2019年10月24日将《项目最终结算确认表19#20#楼》、2019年12月25日将《项目最终结算确认表21#22#楼》交由被告项目经办人签字盖章确认,双方已经办理最终结算。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爬架拆除完成。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拆除完成后30天内付清剩余全部尾款,但是被告在双方已进行项目工程最终结算后,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优惠后的延期费,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延期费合计424197.21元。
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关于涉讼两份合同,被告确认拖欠原告424197.21元未支付,但不应支付利息,合同并未约定需要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项目最终结算确认单、项目最终结算确认表(21#22#)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确认曾收到原告扫描发送的相关结算材料,但未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明细分类账单由其自行制作,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3.原告提供的律师函、EMS快递单为原件,快递单载明收件地址为被告的住所地,快递查询打印件反映邮件已被签收,因此本院确认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的资质。
原告(乙方、分包单位)与被告(甲方、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约定:专业分包名称为*工程(五标段),项目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西岸,承包范围为*工程(五标段)17、18#楼,以上2栋楼均从标高+2.9m至标高+96.9m,实际使用高度为94m,工期8个月,暂定工程量24599.8㎡,合同暂定总额1352989元(含税10%)。
原告(乙方、分包单位)与被告(甲方、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约定:专业分包名称为*工程(五标段),项目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西岸,承包范围为*工程(五标段)19、20#楼、21、22#楼,以上4栋楼均从标高+2.9m至标高+96.9m,实际使用高度为94m,工期8个月,暂定工程量49199.6㎡,合同暂定总额2705978元(含税10%)。
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预付款占合同总额的30%,甲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利取消本合同,剩余工程款按照工程量完成比例申报,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比例80%,拆除前办清所有结算,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0%,拆除完成后30天内付清全部尾款;任意一栋楼从该栋楼爬架最后一次爬升之日起到甲方书面通知拆除之日时间跨度均不得大于30天,否则即使总工期不大于8个月,乙方仍然要收取甲方延期费,延期费按照每栋楼合同总额除以约定工期天数折合到每天×80%计算,精确到天。
2019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最终结算确认单(17#楼)》,确认17#楼已付工程款518351.16元,实际总工程量结算款672536.29元、优惠后延期费192812元;原、被告签订《最终结算确认单(18#楼)》,确认18#楼已付工程款541726.19元,实际总工程量结算款672536.29元、优惠后延期费208506元。
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最终结算确认单(19#20#楼)》,确认19#20#楼已付工程款1060397.93元,实际总工程量结算款1333765.13元、优惠后延期费355680元。
2019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最终结算确认单(21#22#楼)》,确认21#22#楼已付工程款2197039.86元,实际总工程量结算款1567284.68元、优惠后延期费30000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因被告资金不充足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17#18#19#20#20#21#楼结算款及尾款给原告,与原告协商延期付款,被告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37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付354197.21元(结算应收款:17#18#
楼结算尾款134507.26元+19#20#楼欠结算款及尾款180853.17元+21#22#楼欠结算款及尾款408836.78元=724197.21元),如果未按期支付,从2019年12月29日开始与以上结算款按2%月利率计息,直至付清本息当日止。
2020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2021年4月22日,原告委托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24197.21元。邮件于次日妥投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424197.21元工程款尚未支付,有《合同协议书》、《最终结算确认单》和《还款协议书》等作为证据证明,被告亦到庭确认欠款金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424197.21元予原告。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根据《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从2019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该利率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被告应以424197.21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24197.21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7.34元,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5元。被告应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宇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