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招商中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桥。
上诉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招商中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30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301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