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014号
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576号厂房A3、B、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KQA48T。
法定代表人:欧阳亲。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季华六路17号五座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29441640。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7406。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212571.2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2571.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