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47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吕乡东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634282245。
负责人:王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576号厂房A3、B、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KQA48T。
法定代表人:欧阳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慈,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亚,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简称“工友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构业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工友公司的申请,本院根据(2021)粤0608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构业宝公司限额为418479.41元的银行账户8002********(户名: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工友公司申请解除冻结上述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工友公司申请解除冻结上述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账号:8002********)存款418479.4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永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