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471号
申请人: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吕乡东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634282245。
负责人:王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576号厂房A3、B、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KQA48T。
法定代表人:欧阳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479.41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工友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47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曾永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