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煌图广告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7民初3759号
原告:佛山市煌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佛山市石湾盈科亿家陶瓷卫浴世界东区B2座三楼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185605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70号F1自编C车间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KQA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煌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光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画册设计印刷费24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画册设计印刷合同》,合同总费用为8000元,被告以***为代表签订合同并跟进画册设计印刷全程。之后原告多次打样给被告,在印刷前最后一稿由***签名“同意印刷”。原告将所有印刷成品向被告交付时,被告法定代表人***以未看过最终稿并由其审定签名为由,拒绝收货拒不付款。被告拖欠第三期款项2400元,即总设计印刷费用30%未付。被告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画册设计印刷合同》属实,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12日和9月9日分二期向原告支付了印刷款共计5600元。2、原告提供画册的清晰度严重不达标,违反合同约定,不具有主张余款的合同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被告签订合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订,从未委托***享有印刷画册样板决定权,***的行为明显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原告不能仅凭个别员工的指令就擅自开展工作。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画册设计印刷合同》,合同约定,总费用为8000元,签订合同时付定金2400元即30%,在确认定样稿后付40%即3200元,在交货时必须付清余款30%即2400元。交货时间以客户签名定稿后7个工作日。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印刷款共计2400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被告员工***与原告设计员工就画册设计印刷通过QQ聊天等方式进行沟通协调。2016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二期印刷款共计3200元。2016年9月5日原告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员工***寄送印册样本及同意印刷的“温馨提示”。2016年9月9日被告员工***在原告寄送的“温馨提示”按修改后同意印刷签名栏上写上“按照锁线胶装方式胶装”并签名。2016年9月2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第三期印刷费款未付为由起诉到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画册设计印刷合同》、《同意印刷的“温馨提示”》、《顺丰速运流水记录》、《我司与构业宝孙生QQ聊天记录》等,被告提供的支付第一、二期印刷费《收据》、《公司宣传画册》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承接被告画册设计印刷所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被告职员***的行为是否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2、原告提供样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
针对第一个争点。本院认为,原告自签订合同后即与被告职员***就画册设计印刷通过QQ聊天等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并由其签订样本确认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被告辩解从未授权委托职员***享有处理该印刷业务的最终决定权,但原告基于自合同签订后一直与该被告职员协调沟通该业务,且在其确认样本后,被告即按合同支付了第二期印刷费等事实判断,有合理理由信*,该职员行为代表公司的意思,其法律效果根据表见代理制度应由被告承担。所以,现原告诉请被告偿付第三期设计印刷费,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第二个争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合同承揽人的法定义务是依样本标准交付成果,画册的质量要求应以样本为标准。案中确定画册样本后,被告不能以原告制作的画册质量不能达到其宣传质量要求为由,对原告已按不低于样本质量标准印刷的画册品拒收。故被告在未能提供画册不符合样本标准的前提下,辩解原告画册不符合质量标准,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构业宝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煌图广告有限公司偿付设计印刷费2400元及延付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