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宏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022号 原告: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村北(106国道胡状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2138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彬彬,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随园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王**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双方已和解,故自愿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