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4109号
原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21号办公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