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与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5民初6674号
原告: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北大资源.梦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511L9T。
法定代表人:赵本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邦超,男,布依族,1992年3月2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杰,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0755856,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村代码914101845885952940。
法定代表人:孙世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110262245。
原告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邦超、陈昌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编号为GWJTSN0560923的《购销合同》,向原告提供475米ZR-YJV22-10KV-3*185型号电力电缆;2、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完毕(从2020年6月14日起,按每日2801.55元累计,扣减原告已抵扣的19610.85元,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为47626.3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GWJTSN0560923的《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规格型号为ZR-YJV22-10KV-3*185的电力电缆950米,合同约定总价款280155元,交货时间6天,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总货款1%的违约金。2020年6月24日,被告将货物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计算违约金并适当减免,抵扣违约金19610.85元后,向被告支付了176497.65元(加上首期付款共支付260544.15元),但被告坚持要按合同约定总款额支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将电缆拉走。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电缆应到时间2020年6月16日,实际到货日期2020年6月22日,并非原告所称2020年6月24日到货。被告延迟交货系因政府环保政策以及疫情影响,在发货之前对于延迟交付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同意被告延迟交付。未交付部分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原告,原告未足额支付货款,并拒绝签收剩余部分的货物,现该电缆就在原告厂区附近,被告可以随时交货不存在被告违约情形;原告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自行扣除违约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8日,原告(需方、买受人)与被告(供方、出卖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编号GWJTSN056xxxx),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规格型号为ZR-YJV22-10KV-xx的电力电缆950米,总金额280155元,产品交(提)货时间为6天;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预付30%计84046.5元,货到卸车前付清剩余货款196108.5元;需方延期付款的,经书面催告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的,承担总货款5%的违约金;供方延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总货款1%的违约金。该合同尾部载明合同有效日期为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全额支付价款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出卖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84046.5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货物过程中,原告提出延期交付并扣除了剩余货款的10%即19610.85元作为逾期违约金,向被告支付了176497.65元,被告要求全额支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在卸载475米货物后被告将剩余475米货物拉走。
2020年6月28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一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受汇源公司委托,就双方《购销合同》纠纷事宜特向国网公司发函,双方于2020年6月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时间6天,每逾期一天承担总货款1%的违约金,2020年6月24日国网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汇源公司依约扣除计算违约金并做了适当减免后,向国网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60544.65元,但国网公司拒绝交货,给汇源公司持续造成损失,若在本律师函发出后3日内未作妥善处理,将依法提起诉讼,建议国网公司接函后立即向汇源公司供货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再协商处理。
原告工作人员随后要求被告工作人员提供地址邮寄上述律师函;2020年6月30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收到快递图片。
后双方仍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遂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
诉讼过程中,被告陈述剩余货物在原告指定地点附近仓库安置,可随时向原告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1、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2、被告是否有权以原告扣减违约金为由拒绝交货。对上述焦点:本院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6天,但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方向原告交付货物,事实上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原告扣减违约金为由拒绝交货。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被告事实上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无权拒绝向原告交货。
虽原告直接将该违约金从剩余货款内扣除的方式合同并未约定,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积极与被告协商解决,而被告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剩余货物,导致损失扩大,本院确认原告已扣除的19610.85元冲抵被告应付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被告同时应当继续向原告交付剩余货物,若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扔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当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本院酌情确认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GWJTSN056092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交付规格型号为ZR-YJV22-10KV-3*185的电力电缆475米;
二、若上述期限内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以280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上述电力电缆交付义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汇源聚创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