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4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885952940。
法定代表人:孙世豪,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外环商务外环路9号22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9X56U。
法定代表人:黄学德,总经理。
关于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4375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84766.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30日、9月7日、9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学德)下落;
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因轮候冻结,暂未扣划(冻结期限一年);
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属系列案件,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通过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