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

山西晋通万全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81民初1970号

原告:山西晋通万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山西晋通万全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晋通万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通万全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通万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