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财保148号
申请人: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市郭店镇五里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州圣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国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州圣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州圣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9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58号楼2单元2层2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州圣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9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58号楼2单元2层2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保全费301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