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5民终1213号
上诉人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信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2020年11月2日以“吉林信航通信公司出庭并表示愿意与我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立
审 判 员 杨海山
审 判 员 赵慧颖
书 记 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