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581民初1324号
原告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信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信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2017年吉视传媒(梅河口)地区线路光缆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时,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本案原告应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新思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殿龙
书记员  杨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