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智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金智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5350号
原告: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潭子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房晓卫,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金智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致能大道106号(国际教育园)南区。
负责人:梁淑英。
被告:深圳市金智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月亮湾大道2076号高科集团大楼7楼79008。
法定代表人:赵本金。
原告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智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智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