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83执2948号
申请人:***,女,196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570486137H。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2981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华
审判员*振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