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079号
原告:淄**喆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交桥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717580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570486137H。
法定代表人:冷基豪,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胜利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08396172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喆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喆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