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084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4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含执行费852元),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