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7执516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二沟村。
法定代表人周涛。
被执行人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贵。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15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6601元等。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未果。
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被执行人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的告知函,函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以(2019)沪03破160号民事裁定受理姚名、黄奥军对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函告我院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徐 谦






审 判 员


张 凯






书 记 员


胡文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