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负责人:周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增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城堡新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邮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5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剑
审 判 员  郭兆斌
审 判 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聪
书 记 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