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7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县。
被执行人: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15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沿劳人仲案字(2020)39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与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8日主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627执180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