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8)黑8104民初375号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8104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韩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温晓叶
审 判 员  王君章
人民陪审员  何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