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4民初37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韩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8元,减半收取计9349元,由***负担。
审判长温晓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