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翥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市龙翥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2执658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翥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镇。
本院在执行***与齐齐哈尔市龙翥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龙翥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90258.19元,还剩余16210.37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刻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