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李冬馨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G6075思铂睿牌小型轿车及被执行人***使用的中国电信公司手机靓号(18946359999)进行了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中国电信手机靓号(18946359999)被案外人孟凡平(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9508263213)以人民币4.65万元竟得。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流拍价人民币11.63万元,接收车牌号为黑CG6075思铂睿牌小型轿车抵偿剩余欠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同意放弃剩余款的要求,案件执行结案。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物抵债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冬馨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G6075思铂睿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使用的中国电信手机靓号(18946359999)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使用的中国电信手机靓号(18946359999),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孟凡平(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9508263213)名下。
三、李冬馨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G6075思铂睿牌小型轿车以流拍价人民币11.6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剩余欠款本息及各项费用(所有权自交付财产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孟凡平(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9508263213)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财产登记过户手续。
五、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2执1266号执行案件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2执恢119号执行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