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李冬馨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G6075思铂睿牌小型轿车及被执行人***使用的中国电信公司一手机靓号(18946359999)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拍卖李冬馨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G6075思铂睿牌小型轿车;
二、继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中国电信手机靓号(18946359999)。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