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执异19号
案外人:***,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波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0年12月1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在金波装饰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1日扣押了***名下黑CG60**号东风本田轿车。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已经认定***欠金波装饰公司装修款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名下的黑CG60**号东风本田轿车为***个人财产,是***向父母借首付款购买的,由***偿还贷款,***没有出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与***一直财物公开,该车已与***约定为***个人财产。综上,请求解除对黑CG60**东风本田轿车的扣押。
申请执行人金波装饰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辩称,***与***是夫妻关系,***名下的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自***与金波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至扣押该车期间,该车一直由***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曾持该车注册登记证到公司承诺以该车为将来施工资金作保障,***持有该车登记证为证。
本院查明,2019年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金波装饰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9)黑1002民初100号民事裁定,查封***名下车牌号为黑CG60**思铂睿牌小型轿车车籍档案,期限为两年。2019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黑1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金波装饰公司工程款235622元;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金波装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金波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9)黑1002执1266号扣押令,扣押黑CG60**号本田轿车。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对本案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经查,本案执行标的即车牌号为黑CG60**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名下,***称该车是其个人财产,是***向其父母借首付款购买,并由***偿还贷款,***与***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车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该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称的上述情况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法认定该车为***个人财产,***的请求不足以排除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欣欣
审 判 员  张晨明
人民陪审员  邢玉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楠
书 记 员  李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