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思优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0民初4709号
原告:哈尔滨思优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思优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思优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49944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哈尔滨市五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五星公司送防水剂等货物至被告指定的民生尚都二期工地。后该合同由原告履行,被告亦曾给付原告部分货款。被告拖欠剩余货款一直不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被告购买五星公司的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FS101砂浆防水剂用于民生尚都二期B区八标段03#库工程,该工程位置在哈尔滨市道里区。
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如有纠纷,双方约定由省建工集团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的子公司,约定管辖地与案件有关。但从工商登记体现,被告为1993年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而省建工集团成立于2003年。原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涉案的工程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应认定涉案购销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圣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