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公司申请黑龙江省瑞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黑龙江瑞驰公司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黑民申127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待再审终结后,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特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