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4744号
原告: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17号百湖文化广场A座写字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刘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贵宾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安机电公司)诉被告密山市贵宾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山贵宾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安机电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速安机电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