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4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强(***长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鹏(***次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贵宾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吉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密山市贵宾楼建筑安装有限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20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密山市贵宾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劲松
人民陪审员 栾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