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3265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兴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香港南洋星国际集团,住所地:香港筲箕湾爱信道33号东涛苑A座(***)504室,登记证号码:54326311-000-05-12-A。
合伙事务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洋(**)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洋镇新昌路226号4楼,注册号3504004000049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厦门市。
本院在执行××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南洋星国际集团、南洋(**)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南洋(**)钛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4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