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05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32657X,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罗龙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260010117M,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交通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在(2020)闽0505执8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案可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505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