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101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岗县。
被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4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纪国,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伦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纪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