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11民初620号
原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水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8号。
原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7.00元,由原告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