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初136号
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新苑小区4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泉,**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147号。
负责人:于忠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局法规科科长,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香,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宇泽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呼兰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宇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孙碧泉,被告呼兰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闫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宇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呼兰区住建局支付工程款9,621,931.47元;2.请求呼兰区住建局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0日欠付工程价款利息1,043,768.25元(详见表格);并自2019年11月21日后,以工程款9,621,931.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到实际付清工程款本息时止;3.请求呼兰区住建局支付欣宇泽公司维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呼兰区住建局承担。事实和理由:(1)为保证学生正常开学,2017年7月10日欣宇泽公司承包了呼兰区住建局的政府应急工程,就哈师大呼兰学院西区操场、篮球场进行维修改造,欣宇泽公司包工包料对哈师大呼兰学院西区操场、篮球场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操场内原有的人行道板的拆除、基层、水泥砼面层、化粪池、过街管、检查井更换铸铁加重井盖及调高加固、地沟上加设钢筋网,篮球场原有的沥青面层清理、裂缝清理、清除杂草、伐树、排水沟修复及更换铸铁痹子、检查井更换加重铸铁井盖及调高加固、10CM厚沥青混凝土面层铺筑及部分零星改造等,按呼兰区住建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工程2017年7月18日开工,2017年8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工程经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审定工程总价款为3,294,857.44元。(2)2017年7月12日,呼兰区住建局又将哈师大呼兰学院东区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欣宇泽公司,欣宇泽公司包工包料对哈师大呼兰学院东区教学楼房屋进行维修,包括屋面防水、门维修、更换楼梯栏杆扶手、厕所改造、内墙涂料、水电、操场、旗杆、操场道路及部分零星改造等,按呼兰区住建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工程2017年7月22日开工,2017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经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审定工程总价款为5,304,859.94元。(3)2017年7月20日,呼兰区住建局将哈师大呼兰学院西区2号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欣宇泽公司,欣宇泽公司包工包料对哈师大呼兰学院西区2号教学楼进行屋面防水维修、更换教室门及白钢隔断、更换楼梯栏杆扶手、厕所改造、内墙涂料、水电、弱电、广播、旗杆、踏步台阶及部分零星改造等,按呼兰区住建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工程2017年7月25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经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审定工程总价款为5,707,302.05元。(4)2018年7月5日,呼兰区住建局将哈师大呼兰学院东区8公寓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欣宇泽公司,欣宇泽公司对承包公寓的室内部分及室外部分均进行了施工。工程2018年7月8日开工,2018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工程总造价138,828.96元。以上工程总价14,445,848.39元,呼兰区住建局于2017年11月1日付款240万元,2018年3月1日付款200万元,2019年3月1日付款423,916.92元,仍欠9,621,931.47元未付,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起诉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由败诉方承担。欣宇泽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中,欣宇泽公司称因起诉时利息的天数计算有误,故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利息变更为1,045,993.90元。
呼兰区住建局辩称:欣宇泽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欣宇泽公司诉请呼兰区住建局支付利息计算错误,因此依法应当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一、欣宇泽公司诉请呼兰区住建局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欣宇泽公司与呼兰区住建局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付款办法第二款中明确约定:欣宇泽公司应于呼兰区住建局付清90%工程款前,向呼兰区住建局开具所有工程款的发票。欣宇泽公司未开具发票时,呼兰区住建局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而欣宇泽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先行开具工程款发票的合同义务,因此,根据该约定,呼兰区住建局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更谈不上支付工程款利息。二、欣宇泽公司诉请中主张给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错误。1.欣宇泽公司与呼兰区住建局签订的施工合同(除东区8号公寓工程外)第六条合同价款中明确约定:工程预算经区财政财审后,作为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完成的项目,由欣宇泽公司和呼兰区住建局签证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最终决算由区财政评审,并经区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后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付款办法中均明确约定:工程经呼兰区住建局组织验收后,组织工程财审及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计算依据。在确认审计结论结果后10天内,呼兰区住建局根据欣宇泽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清90%工程款,预留10%的保修金;合同第11条第2款付款办法中均明确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批付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累计付至该工程合同款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交付呼兰区住建局使用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时付清。从以上合同约定可见,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有二种:一种是结算付款即财审审计报告结果确定后10天内以审计结论为依据支付工程款;一种是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即以双方约定的合同款为依据支付工程款。而从合同书中记载,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也就不存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批付款的事实基础,因而本施工项目工程的付款方式只能是结算付款即财审审计报告结果确定后10天内以审计结论为依据支付工程款。而欣宇泽公司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自合同竣工验收时间开始计算,明显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计算错误。2.欣宇泽公司与呼兰区住建局签订的东区8号公寓工程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明确约定:以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论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合同价款;该合同第10条付款办法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呼兰区住建局组织工程财审,以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在确认审计结论结果后10天内,呼兰区住建局一次性付清95%工程款,预留5%的保修金。结合欣宇泽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中工程审计定案表记载,双方最终签章确认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则首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9年1月13日之后。而欣宇泽公司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计算错误。三、欣宇泽公司要求呼兰区住建局给付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呼兰区住建局多次与欣宇泽公司联系,希望能够见面商谈,但是欣宇泽公司却拒不见面,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欣宇泽公司自行承担。综上,呼兰区住建局认为:欣宇泽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欣宇泽公司诉请呼兰区住建局支付利息计算错误,因此依法应当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因呼兰区住建局对欣宇泽公司提交七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七份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至于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需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欣宇泽公司与呼兰区住建局签订《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承包哈师大呼兰学院西区操场、篮球场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第三条承包范围及工程承包方式约定: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包内容包括:操场内原有的人行道板的拆除、基层、水泥砼面层、化粪池、过街管、检查井更换铸铁加重井盖及调高加固、地沟上加设钢筋网,篮球场原有的沥青面层清理、裂缝清理、清除杂草、伐树、排水沟修复及更换铸铁痹子、检查井更换加重铸铁井盖及调高加固、10CM厚沥青混凝土面层铺筑及部分零星改造等(详见施工图设计);合同第四条合同工期约定: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7月13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28日,共计46日历天;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以上;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约定:工程预算经区财政财审后,作为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完成的房屋维修改造项目,由双方签证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最终决算由区财政评审,并经区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后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合同第十一条付款办法约定:1.欣雨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欣雨泽公司应向呼兰区住建局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书。工程经呼兰区住建局组织验收后,组织工程财审及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确认审计结论结果后10天内,呼兰区住建局根据欣雨泽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清90%工程款,预留10%的保修金;2.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批付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累计付至该工程合同款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交付呼兰区住建局使用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时付清,欣雨泽公司应于呼兰区住建局付清90%工程款前,向呼兰区住建局开具所有工程款的发票;欣雨泽公司未开具时,呼兰区住建局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合同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维修约定:(1)欣雨泽公司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欣雨泽公司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竣工决算审计后预留工程决算审计价款的10%的保修金);(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1年,保修期间欣雨泽公司应接到维修通知10日内派人维修,否则呼兰区住建局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方为解决争议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欣雨泽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8月25日经验收合格。
2017年7月12日,呼兰区住建局又将哈师大呼兰学院东区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欣宇泽公司,双方签订《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屋面防水、门维修、更换楼梯栏杆扶手、厕所改造、内墙涂料、水电、操场、旗杆、操场道路及部分零星改造等(详见施工图设计)。开工日期2017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第五条质量标准、第六条合同价款、第十一条付款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维修、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均与前一合同(以下简称第一份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欣雨泽公司依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8月21日经验收合格。
2017年7月20日,呼兰区住建局将哈师大呼兰学院西区2号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欣宇泽公司,双方签订《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维修改造内容为:屋面防水维修、更换教室门及白钢隔断、更换楼梯栏杆扶手、厕所改造、内墙涂料、水电、弱电、广播、旗杆、踏步台阶及部分零星改造等(详见施工图设计)。开工日期2017年7月2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第五条质量标准、第六条合同价款、第十一条付款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维修、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均与第一份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欣雨泽公司依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8月30日经验收合格。
2017年12月11日,呼兰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交《关于哈师大呼兰校区维修改造工程进行评审的报告》,报告中称工程已经完成并履行了竣工验收手续,具备评审条件,请予以结算评审。2019年5月2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出具哈呼审[2019]19号审计报告,上述三项工程审定工程总价款分别为:3,294,857.44元、5,304,859.94元、5,707,302.05元。
2018年7月5日,呼兰区住建局与欣雨泽公司签订《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将哈师大呼兰学院东区8公寓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欣宇泽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18年7月8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14日。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约定:以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论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合同价款;合同第十条付款办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呼兰区住建局组织工程财审,以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在确认审定结论结果后10天内,呼兰区住建局一次性付清95%工程款,预留5%的保修金;合同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维修约定:(1)欣雨泽公司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欣雨泽公司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竣工决算审定后预留工程决算审定价款的5%的保修金);(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1年,保修期间欣雨泽公司应接到维修通知10日内派人维修,否则呼兰区住建局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合同承包形式、质量标准及争议解决条款内容均与第一份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欣雨泽公司依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8年7月14日经验收合格。2018年9月18日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该项目委托**江雅歌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审,2018年12月10日**江雅歌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黑雅审字(2018)067号《哈师大呼兰学院东区8公寓维修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总造价138,828.96元。2019年1月3日,双方在《工程审计定案表》上加盖公章对该审定结果予以确认。
另查明:呼兰区住建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第二项工程付款240元;2018年3月1日对第三项工程付款200万元,2019年3月1日对第三项工程付款423,916.92元。欣宇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欣宇泽公司与呼兰区住建局签订四份《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均为有效。欣宇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工程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呼兰区住建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案涉四项工程工程款审定总额为14,445,848.39元(3,294,857.44元+5,304,859.94元+5,707,302.05元+138,828.96元),扣除已付工程款4,823,916.92元(240万元+200万元+423,916.92元),呼兰区住建局尚欠欣雨泽公司工程款9,621,931.47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完成施工义务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的主要义务,而承包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与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不具有对等性,因此,呼兰区住建局以欣雨泽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抗辩不应支付工程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1.利息起算时间。欣宇泽公司除东区8公寓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按2018年12月20日审定金额确定的10日后计息外,其他三项工程的利息均按照相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交付日起算利息。呼兰区住建局认为不应支付利息,即使支付,东区8公寓工程款利息也应自双方在《工程审计定案表》盖章确认的2019年1月3日之后10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算,其他三个项目工程款利息都应在审计结果确认10日后起算。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就东区8公寓签订的房屋维修改造合同第十条付款办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呼兰区住建局组织工程财审,以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在确认审定结论结果后10天内,呼兰区住建局一次性付清95%工程款,预留5%的保修金”,虽然该工程于2018年12月10日完成审定,但双方对审定结论予以确认的时间是共同签订《工程审计定案表》的2019年1月3日,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应给付工程款的的时间为“确认审定结论结果后10天内”,据此该项工程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应为2019年1月13日。欣宇泽公司请求以工程款审定结论出具后的10日内即2018年12月20日起算该项工程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除东区8公寓外的三份《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第十一条均约定了两种付款办法,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当庭陈述可见,双方一致选择的是第一种付款办法即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审计结论应当作出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依据呼兰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交的《关于哈师大呼兰校区维修改造工程进行评审的报告》,可以确定欣宇泽公司在该报告形成的2017年12月11日既已完成案涉三项工程有关评审资料的提交义务,而三项工程的审计结果却于2019年5月20日方出具,欣雨泽公司主张审计结果出具迟延,三项工程的利息均应按照实际竣工验收的交付日起算利息。呼兰区住建局对欣雨泽公司该项请求不认可,亦无证据证明欣雨泽公司提出的审计结果迟延应归责于欣宇泽公司。对此,本院认为:《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结合该规定及案涉评审时间涵盖年末、元旦、春节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审计时限为3个月较为适宜,即2018年3月11日。依据双方三份《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工程款90%的利息起算日为审计结论后10天内即2018年3月21日,工程款10%(预留的10%保修金,保修期1年)的利息起算日为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具体计算情况,详见附表)。2.利息计算标准。因三份《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结合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就本案所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欠付的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欠付的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关于律师代理费3万元的问题。因双方在案涉四份《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书》争议解决条款中均约定“胜诉方为解决争议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欣雨泽公司的该项诉请有合同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21,931.47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631,133.13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详见附表);
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9,621,931.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74.20元,由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0.7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84,12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梁红玉
审判员 宋彦辉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小倩
项目
竣工验收日
总工程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现欠本金
欠利息
备注
东区教学楼
2017年8月21日
5304859.94
2017年11月1日
2400000
2904859.94
总184500.85
2018年3月21日-2018年8月20日
2374373.95(总5304859.94-质保金530485.99-2400000)×4.75%÷365天×153天
47276.06
10%质保扣留
2018年8月21日-2019年8月19日
2904859.94(总5304859.94-2400000已付)×4.75%÷365天×363天
137224.79
质保期过付款
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项目
竣工验收日
总工程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现欠本金
欠利息
备注
西区操场
2017年8月25日
3294857.44
无
无
3294857.44
总214948.82
2018年3月21日-2018年8月24日
2965371.7(总3294857.44-质保金329485.74)×4.75%÷365天×157天
60587.01
10%质保扣留
2018年8月25日-2019年8月19日
3294857.44×4.75%÷365天×360天
154361.81
质保期过
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项目
竣工验收日
总工程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现欠本金
欠利息
备注
西区2号教学楼
2017年8月30日
5707302.05
2018年3月1日
2000000
3707302.05
总227909.31
2019年3月1日
423916.92
3283385.13
2018年3月21日-2018年8月29日
3136571.85(总5707302.05-质保金570730.2-付2000000))×4.75%÷365天×162天
66125.81
10%质保扣留
2018年8月30日-2019年2月28日
3707302.05(总5707302.05-付2000000)×4.75%÷365天×183天
88289.65
质保期过
2019年3月1日-2019年8月19日
3283385.13(总5707302.05-付2000000-423916.92)×4.75%÷365天×172天
73493.85
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项目
竣工验收日
总工程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现欠本金
欠利息
备注
东区8公寓
2018年7月14日
138828.96
无
无
138828.96
总3774.15
2019年1月13日-2019年7月14日
131887.51(总138828.96-质保金6941.45)×4.75%÷365天×182天
3123.75
5%质保
2019年7月14日-2019年8月19日
138828.96×4.75%÷365天×36天
650.4
质保期满
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上四个项目总欠本金2904859.94+3294857.44+3283385.13+138828.96=9621931.47元;
截止到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后欠利息:184500.85+214948.82+227909.31+3774.15=631133.13元;
2019年8月20日后以9621931.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到本息还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