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1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0940221Q,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新苑小区4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