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33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7640627T。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北段**院**楼****。
法定代表人:来建广,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为民,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959832257。地址。地址:邓州市南一环消防大队隔墙div>
法定代表人:闫荣振,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8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设计费39987.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二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303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赵显洲
审判员 宋晓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