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房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邦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潍九路以东引黄济清以北与寿光边界相邻。

法定代表人邢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36327.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2月18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7月21日经网络查控,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