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476号
申请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4697065。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房家庄村;电话:1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C8XKX4E。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3民初14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鲁0703执恢476号。
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7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上述查询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
2022年8月29日、12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关联案件查询,全市法院涉及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15件,14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方式结案。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活动措施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22年12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其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03民初1401号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