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异4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房家庄村西环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46970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68号金都名苑小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C8XKX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邦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邦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2019)鲁07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鼎新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一份,证明其申请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农邦公司述称,申请人农邦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20)鲁0703执181号】,被执行人鼎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原告农邦公司与被告鼎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鲁07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6327.6元,并支付利息(以736327.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鼎新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703执181号,因被执行人鼎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鼎新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2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该公司股东为***、**,***认缴出资额1900万、实缴出资额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出资额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以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认缴出资未缴纳的行为是否符合异议复议规定中确定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本院认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放任认缴出资的股东可以漠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鼎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认缴出资1900万元、**认缴出资100万元均未缴纳,应属于异议复议规定中的未缴纳出资的情形,申请人农邦公司申请追加其为(2020)鲁0703执1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2020)鲁0703执1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欠缴出资1900万元、**在欠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潍坊鼎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鲁0703执218号执行案件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范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