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446970-6,住寿光市纪台镇房家庄村西环路南200米
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33435097-5,住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永辛路南杨家湾村北。
本院在执行寿光市农邦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根据你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做了调查,经查财产不存在(或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
5.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