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上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30号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城角头村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华龙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申请费670元,由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