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6民初231号
原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华龙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静乐县娘子神乡***。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