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辖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南区华龙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2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普天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项目锅炉安装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因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堃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