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898-4号 申请人: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人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8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撤诉。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对案涉***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8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撤诉。本院应当对案涉***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