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898-4号
申请人: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人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8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撤诉。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对案涉***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8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撤诉。本院应当对案涉***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