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曹县梁XX,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1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一、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59万元;二、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利息(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计5160元,由***负担310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3月28日、2023年7月24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建筑面积1526.38㎡、60.26㎡及1388.35㎡不动产[证号:苏(2019)海门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该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或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7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未执行到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