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鱼台东源矿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3执930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东源矿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路和北二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5829610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街道榕城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P15WH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167号龙联大厦1幢601室-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ATPEA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39651296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东源矿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东源矿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号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号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号牌:×××);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号牌:×××);宝马牌汽车一辆(号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秦淮区×××,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嘉定×××、×××、×××、×××、×××、×××,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合肥市庐阳区×××,查封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青岛市黄岛区开发区×××、×××、×××、×××、×××,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安区×××室、×××室,查封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轮候查封***长安区×××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查封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鄞州区×××,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6年7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响水县×××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南通市×××室、×××室,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门街道×××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上述不动产本院均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肥华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质保金收入,本院另案提取到位10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25700元;本院另案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1690元。另,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因该公司在全国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众多,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于执行。 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3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261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4400元。 因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温州澳弗朗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另案移送破产。 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市程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